第一章 土地政策
1. 工业项目用地以最低价标准为起始价,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我市确定优先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现代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集群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2. 现代服务业项目凡一次性新建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自营超过4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兴建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酒店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基准地价的80%执行。
3. 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建设的工业项目,政府基金收取标准按Ⅲ级地段征收。
4. 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属于国家《拨供用地目录》范围内的非盈利性社会事业项目,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政策依据:《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运办发〔2017〕16号)
第二章 财政税收政策
1. 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由市、县财政通过项目给予支持。
2. 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大数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市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5. 对在我市新设立从事大数据创新应用业务或以大数据配套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独立法人,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参照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给予相应支持。
6.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由市、县财政通过项目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运办发〔2017〕16号)
第三章 金融支持政策
1. 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在矿产资源配置上,市、县给予最大支持,切实简化程序,加快手续办理。
2. 对单个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文化旅游项目,自项目建成运行之日起,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以此上推,总奖金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3. 对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包括新引进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根据其投资规模、实到资金(募集资金)、行业排名、投资本市企业情况、经济贡献等,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4. 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或具备快递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及快递企业改扩建的分拨处理场所的服务设施,新增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快递企业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首次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5. 充分发挥信贷金融主渠道作用,设立注册资本10亿元的融资性担保平台,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6. 鼓励企业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版、创业版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享受市政府鼓励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信托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积极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7.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大项目,可以产业引导资金进行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政策依据:《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运办发〔2017〕16号)
第四章 人才政策
1. 对我市引进经济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凡能够引领全市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2. 给予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全日制博士、硕士来我市创新创业的,落地1年后分别按博士8万元、硕士5万元给予安家费,落地3年后在运城购买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购房补助。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给予支持。
3. 对我市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时可优先享受我市优质医疗、教育资源。
政策依据:《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运办发〔2017〕16号)
第五章 奖励政策
1. 引进社会无偿资金,经过核定实际到位资金每达到500万元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奖金由所在地政府支付。
2. 对列入市级重点的工业项目,确定市级领导包联,项目进展按月通报、按季检查、半年考核、年终奖励。
3. 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审批,一条龙服务。凡来我市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市的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属于上级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有上报手续,有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
4. 在我市新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扶持资金。
5. 世界500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市落户并投资5亿元以上发展大数据业务,竣工验收后投产并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企业奖励。
6. 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 鼓励自主创新,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大数据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8. 对牵头制定大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9. 我市大数据企业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运办发〔201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