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予以辞退

山西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予以辞退

原标题:我省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予以辞退

5月6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获悉,近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等政策

《意见》明确,山西省各地要全面落实产假、奖励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各地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社区医生、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等人员,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设母婴课堂、家庭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新建、扩建、改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各地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

各地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等制度

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动态管理。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时,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地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

落实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宣传辅导、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如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山西晚报记者 薛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