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招商引资政策摘编

太原市招商引资政策摘编

第一章 要素保障(7)

1. 太原市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方案,具体实施步骤为:

(1)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在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试行区域,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2)建立控制性指标。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区域情况和行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构成。具体地块出让前,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针对“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3)履行土地出让程序。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设定的规划指标,结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组织编制供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在土地交易市场履行出让程序。企业竞得土地后,实行双合同管理,即分别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4)实行审批承诺制度。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承诺制要求做好审批服务。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

(5)强化监管履约核查。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签订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对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指标复核、承诺兑现等实施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实施全程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相应扶持。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20〕34号)

2. 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20〕13号)

3. 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企业等单位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改(扩)建人才科创园的,在第一个人才创业项目落地后按照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购置等投入费用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企业投资建设人才科创园规模达到100亩以上或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用地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保障。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太原市进一步激活用好本土人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并人才〔2020〕8号)

4. 对符合《山西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或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中小型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5. 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转型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8〕58号)

6. 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7〕67号)

7. 支持通信运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20-2022年,对参与市场交易后的5G基站,其实缴电费超出目标电价0.35元/千瓦时的部分,在省支持50%的基础上,市、县两级分别支持20%和30%。各县(市、区)制定相应细则。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加快5G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20〕3号)

第二章 科技创新(17)

1. 对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属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2. 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只补一次);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

3. 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2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给予每件5000元补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同一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获得第1个国家5万元、第2个国家4.5万元、第3个国家4万元、第4个国家3.5万元、第5个国家3万元给予补助。对获得首件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企业分别给予首件1万元、3000元、2000元补助。对年专利申请达到200件、100件和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5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4.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

5. 对经有关组织、部门公布的由企业主导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分别给予标准主导制定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6. 企业或企业科技人员作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励;作为参与单位(人)获得上述奖项,减半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7. 引进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属国内首创并在太原市区域内成功转化应用的,按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0%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并在三年内形成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8. 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经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择优确定一批由企业、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按其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工程等投入)及投资额到位进度、项目进度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0万元的引导支持。

9. 鼓励省城高校、科研院所、县(市、区)、综改示范区及企业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端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自认定后三年内,每年按其促成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5‰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10. 鼓励由企业牵头,在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新材料、不锈钢深加工、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领域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补助。对融合新建的上述创新平台,补助上浮20%。

11. 对新认定的国家“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其中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双倍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其运营单位50万元补助。

12. 对上年度经国家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单位3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入驻企业,符合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三个条件之一,每有一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入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6号)

13. 对国家、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300万元的补助。对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的建站补助;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建站补助;对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补助。对创新转型、深化改革先进团队,每年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2号)

14. 对已有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已有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等级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关于搭建人才事业平台推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办发〔2018〕46号)

15. 对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和产业化的,按促成合同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对我市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新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经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予以补助,每家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16. 我市企业购买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和产业化的,经认定登记及应用审核,对技术购买方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与补贴,最高100万元,其中购买省城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补贴标准可提高至13%,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17. 在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认定,对技术输出方按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于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7〕76号)

第三章 工业高质量发展(2)

1. 我市设立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项目符合智能制造示范、技术创新提升、两化融合及信息化、工业转型强基、绿色制造推广、服务制造创新等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鼓励、支持的领域和方向。

(2)项目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符合《太原市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重点发展的信息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等产业集群。

(3)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

(4)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5)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

(6)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2. 专项资金支持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单个项目补助或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1)贴息

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该项目建设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参照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申报年度首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计算。

(2)补助

①对5G创新应用、互联网+先进制造、企业智能化改造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明显,“三化”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重达到70%以上,有效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项目,按照项目已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建筑工程投资)额度的15%给予补助;其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建筑工程投资)额度的10%给予补助。

②对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网络提升改造等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对5G移动通信网络、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基建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已发生投资额的2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③对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工信厅已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3)奖励

①轻资产类项目

对智能制造标杆示范、技术创新提升、两化融合及信息化以及其他轻资产类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参照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相应标准的50%予以支持。

②小微工业企业小升规

首次入规的小微工业企业,入规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60万元奖励;连续3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③服务制造创新

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的50%予以支持。

(4)对于我市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重点支持。

政策依据: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财建〔2020〕241号)

第四章 现代服务业(16)

1. 对办公使用面积分别超过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不少于50户、30户、20户,且入驻率超过80%,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给予组织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用于运营管理机构的奖励不低于50%。

2.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 对电商企业在我市运营的独立交易平台给予奖励。上年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电商服务商上年实现服务性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80万元;服务电商实现出港500万件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奖励50万元;开设网店,上年实现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电商交易额、服务性收入、出港快件数或网络零售额每增加10%,增加奖励5%。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 对于经认定的、运营时间一年以上、服务于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服务平台、数据分析平台、人才服务平台、物流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500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300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 为消费者提供本地生活服务类的电商平台,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5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3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1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我市内的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投资机构退出投资时形成的风险损失,按照不高于损失额20%的比例进行补偿,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偿不超过200万元。

7. 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分拣分拨中心、仓配一体运营中心、公共仓储中心新增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或快递企业物流基础设施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新评定为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8. 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配送模式,鼓励建设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支持现代物流、现代供应链等方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以一事一议方式,鼓励支持供应链创新应用。推广应用先进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或技术,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提质,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

9. 对规模化经营100个末端网点、300组以上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今后新增加部分,每新增加50个末端网点多奖励15万元,每新布放100组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多奖励10万元。

10. 对主导制定物流、电商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11. 投资1亿元以上新建旅游景区项目(不含土地相关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年度地接人数前5名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12.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文化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省文化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创意产业参考其对我市经济、就业的贡献,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13. 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漫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14. 对在我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带动作用强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或被市政府列入重点支持的展会项目,根据展位数量和招展情况,分档次给予举办方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举办的国内外各类大、中型会议,根据举办时间跨度和来宾规格分档次给予举办方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实行市政府“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15. 在我市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或展位超过300个标准展位、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给予承办方一定奖励。对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米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平米的,每增加1万平米,增加奖励1万元。

16.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贴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的,补贴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补贴100万元。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20〕13号)

第五章 现代农业(7)

1. 对辐射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高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建、技改和扩建项目(财政资金扶持过的项目除外),按照上年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没有获得省农业龙头企业自建项目奖补)的,每个企业奖补800万元。投资额在1亿至2亿元的,每个企业奖补500万元。

2. 每年培育创建一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市财政给每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补30万元。优先支持扶贫帮困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3. 市科技创新资金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创建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4. 对首次取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山西省质量奖、提名奖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享受现有奖励额度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省财政分别各给予品牌培育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25万元。新评审取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由市财政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补资金。

5.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将所融资金70%投资于我市的农业龙头企业,奖励金额提高到10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农业板挂牌或上市的,挂牌培育费用由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承担。农业龙头企业在晋兴板挂牌的,奖励10万元,实现成功融资的再补助10万元。

6. 市级技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对符合《太原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条件,具有引导示范作用的酿品、饮品、乳品、主食糕点、肉制品、莱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和中药产品等精深加工项目,给予补助和奖励。

7.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业务范围的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项目,担保费率降为1%-2%。鼓励民间资金在以农业为主的县(市、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不低于1500万元。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并政办发〔2020〕1号)

第六章 减税降费(4)

1.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对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20〕13号)

2. 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省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直接执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太原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市促进利用外资增长的通知》(并招办发〔2018〕3号)

4. 对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依法给予等额补贴。对在山西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9〕5号)

第七章 金融支持(19)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对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大型银行超过三分之一、中小型银行超过三分之二的,对其团队予以奖励。力争三年后银行对我市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 鼓励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在“晋兴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奖励165万元;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将所融资金70%投资于我市的企业,奖励金额提高到1000万元。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9〕5号)

3. 设立信用保证基金。为重点服务企业贷款提供增信,基金分步骤逐步到位。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40:30:30的比例共担信贷风险。无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参与的,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以50:50的比例共担信贷风险。市级单一银行当年代偿额达到上年末基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10%时,信用保证基金停止代偿,同时暂停基金项下该机构业务。

对单个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低于6个月。银行不得高于同行业同期利率,担保(保险)费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金额的1.5%。

监管委员会定期召开代偿会审会,在参考第三方中介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代偿,经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并报市政府同意。同意代偿的,担保(保险)公司在贷款逾期150天内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义务,代偿比例为银行未受偿贷款本金的70%;不同意代偿的,担保(保险)公司在贷款逾期150天内向经办银行履行其自身应承担的代偿义务,代偿比例为银行未受偿贷款本金的30%。

基金对单个银行的代偿限额为该银行上年度末基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10%。超过限额后,基金不予代偿,担保(保险)公司仍按30%的风险承担比例代偿。

4. 信用工具。银行向企业发放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信用贷款。市级单一机构每年按不超过新增放贷总额的3%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每家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明确发生损失后,由银行提出申请后兑现。

保险公司提供单户贷款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保证保险。每年按不超过年度新增发生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总额的3%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每家保险公司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明确发生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后兑现。

担保公司提供单户贷款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无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每年按不超过年度新增发生信用担保总额的3%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单一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明确发生损失后,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后兑现。

5. 重点项目风险对冲。银行对重点项目企业提供贷款的,每年按不超过新增放贷总额的3%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市级单一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在发生损失后申请兑现。

6. 转贷机制。健全完善政府企业应急周转金机制,帮助经营良好但短时间内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接续还贷”。由确定的承办主体负责该项资金的使用并明确资金的合作银行。

7. “首贷”“首保(担)”激励。由工作专班牵头,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开展“首贷”“首保(担)”业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排名考前的,分别给予金融创新服务中心20万元奖励。

8. 支持中小企业发行债券。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同时,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发行规模的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 大力发展基金业。支持鼓励设立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在内的各类基金,形成覆盖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的基金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成立市属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选聘基金专业人才,优化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效发展。

10. 综合性表彰。由工作专班牵头,每年对全市金融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贷款投放、新增信贷规模、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重要成绩的前三家金融机构,给予“金融突出贡献奖”表彰。对在开发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模式方面;在支持民营、小微企业方面;在开展绿色金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具备显著特色且业绩突出的前三家金融机构,给予“金融创新特色奖”表彰。获奖的金融机构高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三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额奖励。

11. 资金保障。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全市新增贷款的0.1%。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并政发〔2020〕6号)

12.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保障信贷规模,提高中小企业首贷获得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信用贷款占比,增加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13.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对疫情期间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

14.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并免收小微客户抵押登记费、贷款服务费等费用。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15. 疫情防控期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全力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按照“特事特办、及早见效”的原则,按程序成熟一家企业,上报一家企业,积极落实中央和省贴息支持政策,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

16. 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作为其评选“金融突出贡献奖”的主要依据之一。获奖的金融机构高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三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额奖励。

17. 支持我市中小企业通过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支持我市各类基金将投资重心向我市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倾斜,对此类企业的股权投资较往年增长25%以上。

18.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重点企业实行“零”担保费,新增在保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于确因受疫情影响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在疫情结束6个月内不得追偿,符合核销条件的,加快依法依规核销代偿损失。

19. 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回归业务本源,加强“三农”、小微金融服务,山西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率先发挥行业职能,创新服务,在疫情期间做好信贷支持。山西创业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国资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疫情期间,下调贷款利率20%以上。

政策依据:太原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加强金融保障服务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并金组办发〔2020〕2号)

第八章 人才奖励(16)

1. 对新引进和新入选且在我市全职工作的“两院”院士,给予1200万元科研经费、24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100万元津贴;对新引进和新入选且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专家,给予600万元科研经费、12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50万元津贴;对柔性引进的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专家,根据在并实际工作月数,每月分别给予2.5万元和1.2万元的津贴。对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补助每人每年8万元,补助期限为2年。对出站后留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受首次来并工作限制,给予3万元学费补贴,5年内给予每月5000元生活补助,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服务期满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2号);中共太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太原市进一步激活用好本土人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并人才〔2020〕8号)

2. 加大对科技人才及单位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具有突出贡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1:10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奖项目的参与单位,减半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太原市域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项目实际国拨经费的5%奖励研发团队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3. 遴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后备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为5年,培养期内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人50万元科研经费,特殊经费需求予以“一事一议”。

4. 遴选在我市注册创办、领办战略性新兴企业,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贡献度较大的市纵行业协会、商会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5. 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企业等单位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改(扩)建人才科创园的,在第一个人才创业项目落地后按照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购置等投入费用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企业投资建设人才科创园规模达到100亩以上或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用地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保障。分别给予人才科创园区新引进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太原市进一步激活用好本土人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并人才〔2020〕8号)

6. 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月分别补助5000元、3000元和1500元,补贴时间为5年。毕业生已获省级相应财政补助的,不足部分,按照市级标准补齐。

7. 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上研究生、本科生每月分别补贴1200元和1000元;符合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每月补贴1000元。补贴时间为2年。

8. 学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来并工作当年补贴18000元,工作满3年补贴12000元。

9. 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10. 给予毕业3年内,自愿到阳曲县、娄烦县等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55万元,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3万元、本科生19万元的人才补贴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硕士研究生4.88万元、本科生44万元的租房补贴,上述毕业生可优先入住当地人才公寓。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补助(贴)发放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并人才〔2019〕6号);中共太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太原市进一步激活用好本土人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并人才〔2020〕8号)

11. 凡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带项目来我市创业的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按企业发展规模和创新水平,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对通过信息技术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评估及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20〕13号)

12. 对来我市创办或领办企业的高端人才,其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经评审,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进度,市财政给予200-20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议”“一企一议”,给予特别综合支持。

13. 对企业聘任年薪(税前)50万元以上职业经理人和产业转型领军人才,按年薪的25% 给予企业薪酬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柔性引进的符合产业发展需要、成果明显的高层次人才,按人才薪酬的20%补贴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产业转型领军人才,按其引才成本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每人10万元,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14. 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在校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对批准设立实践基地的企业,按照接收实习实训生人数,每人每期500元给予接收企业补贴。对每年向市域内企业累计输送100人以上毕业生、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奖励。经过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实训基地,一次性给予每个基地100万元建设补助。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实训基地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关于搭建人才事业平台推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办发〔2018〕46号)

15. 人才户口迁入后,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或在以本人或配偶名义租赁房屋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人才集体户落户的,且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各类人才,其随迁子女入园入学,与本市常住户籍人口享受同等教育待遇,执行时间从2019年秋季新学期开始。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宽人才户口迁入政策的通知》(并办发〔2018〕30号)

16. 按照“人才为本、便捷高效、公开公正、示范引领”的原则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在全市范围遴选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团队、50名产业转型领军人才进行分等级评定奖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产业人才及团队学识背景、专业领域技术成果、产业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经济效益等四个领域细化指标综合分析,分四个等级进行赋分评定,并依据评审结果,对备选产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分别按最高1000万及1000万金额的20%、50%、80%、100%四个对应等次列入人才奖励计划。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太原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并人才〔2018〕4号)

第九章 财政奖补(11)

1. 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后,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人民币,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2. 融合产业项目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不高于项目年度所需仪器购置、实验材料购置等资金20%的补助。单年上限200万元,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 除本市配套产业基金项目外,经评定,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项目单位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奖励上限100万元。

4.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5. 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一级子公司以上)、中国500强企业(一级子公司以上)、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一级子公司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太原设立企业总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企业总部,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500强企业设立的企业总部,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6. 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第一个完整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达到2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后两个完整年度销售额实现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前述梯次分别给予50-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体制负担。

7. 自2020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时,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时,按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前述租赁和购置政策一户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种。

8. 鼓励已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的知名企业,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私募基金、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合法成立的海外中介机构、海外驻华代理机构,以及曾任职于专业化科研机构、知名企事业单位的高管、科研人员、专业人才,退休、离职人员等,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予以奖励。

9. 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引荐人,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资金奖励。单年奖励上限为10万元,三年奖励总额上限为30万元。

10.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除按第十四条标准予以奖励外,每个项目另予20万元引荐奖励。

11. 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引荐人,按企业投产之日起12个月对市县两级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为30万元。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外来投资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20〕19号)

第十章 民营经济扶持(6)

1. 搭建太原金融监管服务平台,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征信报告。重组政策性担保机构,将市级担保机构资本增至2亿元以上。力争三年后,全市担保机构为民营、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分别达到100亿元。

2.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等建设“双创”基地。力争到2020年,我市省级“双创”示范基地达到10家以上。对于认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重点推荐民办众创空间和民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省级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

3. 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支持。

4. 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60万元奖励;连续3年在统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提名或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奖、全国民营企业五百强、全省民营企业百强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民营企业,给予与省财政同等额度的奖励。

5. 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再给予3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连续两次认定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连续三次认定的,给予30万元补助。

6. 鼓励民营企业向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购买先进实用技术。购买技术的合同经认定登记,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对民营企业自主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新产品,按该产品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属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购买价格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