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布六起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山西公布六起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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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六起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宣传学区房;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六起专项行动中查办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提醒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六起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1:晋城某生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二楼向老年人开展名为“科学补硒健康生活公益科普”的宣传推广活动,重点宣传经销的“硒萃”(压片糖果)。借助PPT课件,宣称多名老人服用后健康状况得以改善,达到了“免疫力增强、豆粒大的肿块消失、黑痣缩小、血脂系数下降、癌症指标恢复正常、血糖得到了控制”等效果。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是普通食品而非药品,其向顾客宣称的上述效果无相关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2: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举办开业有奖销售活动,门店宣传内容是,“某某电器、盛大开业,购物抽汽车、换新抽免单,凭购物小票到店即可参与抽奖”,且宣传海报下方有一行极小字“抽奖汽车20%首付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汽车未中出,抽奖结束后,对未抽奖奖券进行检查,发现一张汽车首付款20%奖券。当事人举办有奖销售抽奖活动未说明抽奖需要预存款项,未明示汽车及免单奖券的数量,存在有奖销售中奖信息不明确的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3: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学区房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提高房屋销量,在其开发的伯益·公园府售楼部、智家堡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办公区、大厅内的店堂告示和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均发布含有“一中学区准现房即将呈现”“大同一中正式签约”字样的宣传内容。售楼部销售人员也向购房者宣传该小区所称的学区是大同一中。大同一中是一所高考升学率较高的重点中学。经查,当事人开发的伯益·公园府楼盘并不在大同一中学区的划定范围。当事人的上述宣传欺骗、误导了购房者,使购房者认为其所售楼盘是大同一中的学区房而购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案例4: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某电商平台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某电商平台(B平台)某品牌面粉的供应商,2023年2月,A公司接到通知,B平台与其终止合作,不再由其供应某品牌面粉,随后,A公司未经B平台同意,从平台工作人员处获取了平台管理系统员工账号密码,私自登录平台管理系统查看销售数据,查到替代自己供应某品牌面粉的是另一家供应商。A公司为了提升竞争优势,以自己是该品牌面粉地区总代理为由,将以上信息提供给该品牌面粉生产厂家,致使生产厂家对另一家供应商做出下架处理。

B平台公司按照员工工作职责为员工配发了具有相应权限的账号密码,在员工入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平台管理系统内的数据及账号密码不得擅自泄露,且上述信息属公司的经营数据,从公众渠道无法获取,同时采取了动态密码双重验证,单端登录等技术手段进行防护,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5:长治市某便利店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检查核实,经查,当事人以播放视频、会议、讲课的形式,宣传其销售的“郢天牌硒维生素E片”具有抗癌,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及肾病、肝病、肿瘤及癌变、呼吸和消化系统等疾病,并宣称“直接治疗40多种,间接治疗400多种疾病”。“郢天牌硒维生素E片”作为保健食品,产品标签、说明书上均未标示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效,而当事人明知道涉案产品不具有上述功能仍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构成了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

案例6:某通信技术服务部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案

基本案情:某通信技术服务部沁县北街广场电信营业厅营业员曹某,在抖音平台用“@沁县北街广场营业厅电信某某”抖音号直播推销电信业务时,多次发表“我在移动公司干过,移动公司服务差,常常乱加价,欺骗领导乱加价(为完成领导下达的任务指标,给用户乱加价)”等言论。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直播间的言论,提供不出任何有效证据,损害了竞争对手移动公司的商业信誉。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长治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记者 许晶晶)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