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沁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沁水县选商引资激励政策

第一条 在招商过程中,要注重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形成上下游配套完善的产业体系,实现集群式发展。有关单位班子成员牵头组建招商小分队,小分队一般不超过3人。

第二条 凡引进项目落地后,经审核认定可奖励引进项目的招商人员(包括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奖励标准:引进投资额完成1000万元至5000万元,奖励10万元;投资额完成5000万元至1亿元,奖励20万元;投资额完成1亿元至3亿元,奖励30万元;投资额完成3亿元至5亿元,奖励50万元;投资额完成5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 县发改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根据我县实际量身定制转型项目,纳入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按照产业类别、地域优势进行规划选址。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先选址在县城周边(即东至里必村、西至梁庄村、北至苏庄村),农业类企业优先选址在郑庄镇农业园区,工业类企业优先选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行项目负责制,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按照行业类别由县政府指定一个牵头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个服务团队,全服务,直至投产,实现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最多跑一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试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项目建设用地达到“五通一净地”标准,即通电通水通路通气通网,地面附着物赔偿到位,实现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直接施工。对于引进劳动密集型项目,且地址在县城周边的,县平台公司将建设标准厂房租赁。

第六条 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奖励企业,第二年奖励50%。对于引进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当企业投资总额完成50%以上后,县担保公司可为其进行融资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第七条 为引进的高素质企业人才提供拎包入住住房保障。企业团队中有博士或有研究机构的,在沁水工作期间,为其研究团队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博士人员提供60㎡住房,院士人员提供100㎡住房。

第八条 坚持内资与外资、国企与民企、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一样对待,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开发区域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招商引资企业。

01

政策优惠

第一条 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凡来我区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审批大厅一站式受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审批权在本区的申请即办;审批权属于上级部门的,由行政审批局派专人帮办。

第二条 项目建设用地达到“五通一净地”标准,即通电通水通路通气通网,地面附着物赔偿到位,实现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承诺制手续,即可开工。

第三条 开发区统筹调控的三分之一气源,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供气价格参照供气企业实行价格联动,保证工业用气最低价。

第四条 实行领导包联制和落地领办制。签约项目确定一名领导干部牵头,一个部门作为该企业的联系服务单位,指派一名工作人员领办企业各项手续。

第五条 中国企业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关系到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的其它优惠事项,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

02

要素优惠

结合市、县相关的要素优惠政策进行补贴。

第六条 土地优惠:新增用地亩均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每亩奖励10万元;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每亩奖励15万元;凡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前20强的,每亩再奖励3万元。

第七条 租赁标准厂房优惠:租赁费暂定为10元/平方米/月。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1万元/平方米,减免2年房租,第三年减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5000元/平方米,减免1年房租,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减20%。房租自签订租赁合同起始计算。

第八条 运价优惠:对企业投产后年上缴税收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连续3年按照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用工优惠:对新设立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3个月的社保补贴,每人每月200元。(普通工人1600元/月;技术工人2000——2500元/月;管理人员3000—— 3500元/月)

03

资金奖励

第十条 凡外来投资的生产性、商业性和服务性的企业,税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税率执行。新办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和开发区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奖励企业,第二年奖励的50%,之后三年开发区留成部分奖励50%。

第十一条 对投资总额0.5-1亿元的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对投资总额1-5亿元的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投资总额5-10亿元的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开发区内产值(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企业实现正增长,或者产值超过2亿元、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薪酬(在区内企业任职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按其个人薪金缴税留区部分予以奖励。

(1)扶持对象。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才(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财务总监,以及其他副职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每家单位原则上申报不超过5人。

(2)奖励额度。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50%的奖励。

第十三条 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青创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企业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行业前20强的,每亩再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 招才引智奖励,执行《晋城市招才引智十条激励政策》。

省、市、县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上级文件执行,不重复优惠奖励。本办法解释权归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沁水招商